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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发布2025年足球直播- NBA直播- 世界杯专业赛事超清Live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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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被砸伤、新购农机频脱档、承诺质保不兑现、网络订餐致腹泻……您曾在哪些领域遭遇过消费问题,如何依?记者从平凉市市场监管局获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我市发布了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1日,张先生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打电线日入住静宁县某酒店时,房间的卫生间门突然掉落,砸到其头部,致使其上半身受伤。因与商家就赔偿费用无法协商一致,于是拨打电话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协调解决。静宁县市场监管局八里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确认情况属实。经查,张先生住院3天出院后需休养15天,其系企业打工人员、日收入360元,据此索赔误工费、陪护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4000元。经执法人员多次协调,酒店最终赔偿40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因接受服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均可依法进行诉求。而作为酒店经营方要定期检查酒店的基础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5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马先生投诉,称其于3月在该县某农机销售公司以30万元价格购入拖拉机头、犁和旋耕机,购买当日付款28万元,欠款2万元。车辆投入使用后第二天即出现自动脱档问题,随后几天在耕地重载作业时故障频发,两次维修均未根治,影响春耕,遂要求退货退款或换车。该局立即启动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经现场勘查、溯源调查,确认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且同一故障两次维修仍未排除,系该车辆出厂时变速箱存在设计缺陷。经对涉事方约谈及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销商退还车主马先生26.8万元、旋耕机1万元及部分购犁款1.6万元,抵扣欠款后实退27.4万元,并协助办理车辆注销。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本案中,该公司销售的农机质量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为消费者进行退货。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农机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售后服务网络完善的经销商。购买时签订正规购车(机)合同,对产品型号、价格、交付时间、“三包”期限、售后服务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提车时,最好进行现场试机,确认各项功能正常,并及时索要并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等随车文件,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果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热线投诉,请求行政力量介入,快速化解纠纷,避免延误农时,造成更大损失。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7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2023年10月22日在该县某车行购买的电动摩托车电机出现故障,因商家在销售时承诺质保两年却推诿履行维修义务,黄先生无奈求助监管部门调解。接诉后,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城市社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迅速前往该车行进行核实处理,经调解,商家最终按售后约定,联系专业机构为黄先生修复了电机故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本案中,商家在销售时明确承诺质保两年,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消费提示】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家所作出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口头承诺,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在发票、收据、合同上注明,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日后维权使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时,优先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家,并关注其售后服务质量,避免因商家经营问题导致质保无法兑现。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日,王女士15岁的孩子私自在崆峒区某自行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总价4499元的九号电动车。王女士认为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购买行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要求退款被商家拒绝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东关市场监管所接诉后,于5月27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核实相关凭证并听取双方意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女士承担车辆磨损产生的维修费、材料费1000元,商家退还购车款3500元并收回电动车,王女士接受该结果,并承诺不再追究商家任何法律及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15岁未成年人独自购买价值4499元的电动车,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购买行为应属无效。
【消费提示】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成熟的消费观念,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消费引导,帮助孩子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人购买高价商品时,应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必要时可要求监护人陪同或确认,避免因交易无效引发纠纷和损失。如遇未成年人私自消费引发的纠纷,家长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及时通过热线平台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东关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金先生投诉。反映其2024年11月在当地某电动汽车经营部购买的四轮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金先生称,商家宣传的满电续航与实际严重不符,车辆使用半年、行驶约300公里后还出现刹车失灵问题,金先生与商家多次沟通未果,遂向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据、前往该电动汽车经营部现场检查,并对涉事车辆状况进行了核查,经专业检测电池性能符合标准,确认刹车软管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商家为金先生免费更换了刹车软管,并承诺后续提供维保服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涉案四轮电动车属于耐用消费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对售出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产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车辆半年内即出现性能问题,商家在调解中能够主动配合检测并解决问题,体现了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良好态度。
【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等大宗商品时,要注意留存好购物发票、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车辆故障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商家沟通,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3-19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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